岳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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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岳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岳发[2012]3号)文件精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的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市级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实施,各县(市)区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社会力量投资、多元化投资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 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

     第七条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孵化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的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孵化基地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家,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第九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在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为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进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的孵化基地,颁发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享受的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可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级国土、规划、财政、国资、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城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对孵化基地实行相对倾斜政策,优先帮助办理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的,按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
    (四)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对孵化基地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孵化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牌匾,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