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来源:      阅读:1048次

岳经管发〔2007〕97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各局室,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岳阳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反应快速、资源整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是全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的行动指南。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岳阳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为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管委会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民航、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2.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

3.在区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区辖各单位、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范围内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区管委会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为全区应急工作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区应急委由区管委会主任任主任,由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区应急委设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有关副主任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区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区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区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级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承担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级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督促落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辖各单位应当协助区管委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三、信息预测和预警

1.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区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2.区应急委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省、市专项应急委和省、市应急委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3.区内居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各社区、(村)居委会和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区应急委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会商和评估,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5.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一般预警(Ⅳ级)由区管委会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Ⅰ级)由省政府确定。

四、应急响应

1.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区管委会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省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应急办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审定后,由区管委会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管委会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和乡镇、管理处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区管委会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

6.区管委会或者其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区管委会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7.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

8.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管委会应当报请市政府支援或建议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后期处置

1.区民政局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2.区卫生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3.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4.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区辖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区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六、保障措施
  1.区应急办要逐步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之间、与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区应急委要组织基层单位、共青团组织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区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2.区管委会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区内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3.区管委会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并组织演练。社会动员由乡镇、管理处、社区和村(居)委会具体实施。

4.区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公共场所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区应急委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

2.乡镇、管理处、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3.区教文局应当制订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4.全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1.区应急办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2.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区管委会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区管委会依法采取的措施,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实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2.区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人群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区应急委备案。

3.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区管委会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应急办承办。

4.本总体应急预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区辖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附件:

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